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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问题解答

  (一)政府对困难群体有何补贴政策?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城市低保户、市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户、市属特困企业军转干部等“三方面人员”户享受供热补贴政策。一是低保户。属“三无”人员,其热费政府补贴70%,供热单位承担30%。其它人员热费,政府补贴60%,供热单位承担20%,低保户个人承担20%。二是特困企业离休干部户。其热费政府补贴70%,供热单位承担30%。三是特困企业军转干部等“三方面人员”,热费个人承担2元/m2,个人或所在单位承担30%,政府补贴其余热费。以上群体按一处住房且户口、房证和身份证明等“三证”一致,交供热单位初审后报市供热办核定。低保户按60m2核审,其它人员按享受面积核审,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住房面积核审,个人承担超标面积热费。核审时间为每年10-12月份,过期不再补核。
    (二)对已分户供热户交缴陈欠热费有怎样的规定?
    2006年9月8日,市建委以抚建发[2006]68号文件,下发了《抚顺市城市分户控制居民住宅陈欠热费交缴暂行规定》。明确五点:一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户,住宅热费个人交纳,原企业交纳劳动关系解除前所欠热费;二是企业已破产用户,供热企业凭法院《裁定书》和原企业付费证明,将企业破产前欠费销账,用户个人承担的热费一次性结清。用户交纳企业破产后的热费;三是企业职工在改造时垫付陈欠热费的,个人不再交纳企业所欠热费,供热企业依法向企业追缴。四是对以前分户改造时,因交不起热费下网困难户,供热企业应根据实际照顾,使其尽快上网供热;五是凡享受政府补贴的困难群体,其陈欠热费不再向个人追缴。
    (三)居民反映供热质量不达标问题,今冬如何采取措施解决?
    我市从2006年开始,供热企业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市建委与市工商局监制了《居民住宅供热使用证》,供用热双方实现合同管理。同时,出台《抚顺市城市居民住宅热费退费暂行规定》,要求供热企业依据《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按照上个采暖期收费总额1%,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供热质量不达标的用户,按不达标期间热费比例退还热费,以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督促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四)居民投诉供热维修扯皮现象应当如何避免?
    根据《辽宁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企业要实行供热、收费、维修一体化管理。为此,近两年来,我们要求供热企业、房屋管理部门加快供热系统分户改造步伐,属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暖气维修的住宅楼,凡已完成分户改造的,向供热企业移交收费、维修权,不允许再出现供热维修扯皮推诿问题。各供热企业要全面实行供热、收费、维修一体化管理,履行好维修责任,提高维修及时率和群众满意率,确保维修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