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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建党发[2006]12号
关于印发《市建委软环境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事业单位、机关处(室):
现将《市建委软环境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市建委软环境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抚顺市优化发展环境条例》,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树立市建委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软环境工作领导责任追究的范围是委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是:
1、委直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委直事业单位所属科(室)负责人;
3、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第四条 有关责任人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作出的行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人员。
3、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工作负有一定责任或者参与部分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人员。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应实施领导责任追究。
1、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的;
2、违反“一证、一册、两卡”制度,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
3、发生破坏和干扰软环境建设问题,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
4、窗口服务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和基层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失事误事的;
5、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的;
6、工作上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公众行为的;
7、违反工作纪律被上级曝光的;
8、发生重大事故迟报、瞒报的;
9、受理“行风政风”热线问题处理不及时、群众不满意的;
10、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
11、省、市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别是省民心网转办的群众信访、投诉件,未按要求查办的;
12、被省及其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同一问题被市级新闻媒体一年内两次曝光的;
13、对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不重视,不能及时落实和沟通、反馈的;
14、被省、市领导点名批评的;
15、解决信访、投诉问题不妥引起责任上访和责任投诉的;
16、出现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被立案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上级曝光的;
17、其他应给予领导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责任追究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市建委追究委直各单位领导成员、机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委直各单位追究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一般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各单位、部门予以追究,处理结果报委纪委备案)。
第七条 领导责任追究程序:建委负责追究责任的,由委纪委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党委批准实施;事业单位负责追究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党政班子讨论决定后实施,并将结果报委纪委备案。
第八条 领导责任追究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调离工作岗位;
4、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软环境建设 责任追究 通知
抄 报:市纪委、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抄 送: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供水、燃气、供暖企业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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